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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女职工保护办法 禁止合同中约定限制生育

时间:2017-05-16

  新华社杭州5月16日电(记者岳德亮)根据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规章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孕期女职工保护举措,包括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其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休息时间,不得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等等。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即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此外,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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