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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将按月公开

时间:2017-05-16

  □ 本报记者 万静

  财政部今天对外发布了“财政部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根据要点内容,财政部将按月公开全国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按月公开国企经济效益

  根据要点,财政部将围绕积极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依据、目标任务、涉及范围,以及经济转型发展中的亮点等,及时准确将政策意图传递给市场和企业,以政策解读的“透”赢得市场预期的“稳”。

  要点提出,按月公开全国财政收支情况,解读财政收支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预判财政收入走势,主动解释说明收支运行中可能引发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要点还对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做了详细规定。要点称,全面公开PPP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项目进展、专家库等信息,做好项目准备、实施等阶段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对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等内容的公开力度,着力提高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财政部在要点中同时要求,做好国有产权交易、增资扩股项目的信息披露和结果公示工作,推动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按月公开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行业盈利、重大变化事项等情况。指导中央企业做好信息公开试点工作。

  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要点明确,以清单管理推动减权放权,各类清单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及时公开政策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年内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编制工作,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集中全面公开。

  同时,推进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工作信息公开。围绕推进制造强国建设、支持创业创新、推动新产业健康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加大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调动企业和科研人员参与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的积极性。

  在制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监管政策时,要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等方式,扩大相关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注重收集公众对发展新产业、培育新动能政策的反映,主动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和舆论引导工作。

  政府采购信息委托第三方评估

  要点提出,进一步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央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涉密信息除外),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要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中央部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推动中央部门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中央预决算公开平台”、中国政府网专门栏目集中公开部门预决算。各部门各单位公开决算时,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等情况。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

  要点强调,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完善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加强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公开薄弱环节的监管,推动及时、完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委托社会力量开展对政府采购透明度的第三方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

  要点指出,围绕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政府网站集中发布、利用新媒体主动推送、加强政策宣讲等工作,帮助市场主体将政策用好用足。在财政部门户网站集中展示中央及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让政府收费项目一目了然。及时公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等各项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让更多市场主体知晓政策、享受实惠。

  要点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部门户网站内容建设,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公开抽查情况。按照全国政务服务体系普查要求,全面梳理进驻政务大厅服务事项、服务信息公开情况、系统建设情况等,认真组织填报,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强化互动和服务功能。

  同时,依法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合理的信息需求。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增强答复内容针对性,答复形式要严谨规范。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财政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本报北京5月1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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