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利益应纳入量刑考虑范围
湖南岳阳两起杀小天鹅案量刑不同引关注专家认为
□ 本报记者 阮占江 帅标
11月27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积平等14人非法捕杀52只小天鹅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
毒杀12只小天鹅,7人犯罪团伙就有3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而枪杀52只小天鹅,14人犯罪团伙中却只有1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何区别那么大?
对此,12月5日,岳阳市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就量刑问题发布通报,通过比较两案被告人猎捕方式、捕猎品种数量、主犯量刑具体情形等方面,阐述此案判罚的合理性。
两起类似的案件,为何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一些律师和专家。
争议
案件相似量刑不同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汪积平、胡左武、张东风、张玉兴、刘玉兵、胡能书、刘计华及黄政清(已死亡)为牟取非法利益,一起到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捕猎小天鹅52只。其中,黄政清、汪积平、胡左武负责用枪打小天鹅;张东风等5人负责捡拾小天鹅。另有张平辉帮助捡拾人员出售捕获的小天鹅,李自平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出售或收购。
9月18日,湘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汪积平、胡左武、张东风、张平辉等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5年不等,均并处罚金;李自平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肖伏元等人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不等。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东风为从犯不当,量刑畸轻,向岳阳市中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平辉、汪积平、刘玉兵分别以定罪不当、量刑过重为由向岳阳市中院提出上诉。
11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汪积平等14人非法捕杀小天鹅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引起争议的,是2016年的另一起团伙毒杀小天鹅案。2014年11月,何建强、钟德军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自然保护区收鱼时,分别向方建华等人提出,由何建强提供农药克百威,方建华等人在保护区内毒杀候鸟后再由何建强收购。
2015年1月18日,何建强与钟德军向渔户方建华等人收集毒死的候鸟。经鉴定,查获的63只野生候鸟中有12只小天鹅、5只白琵鹭,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63只野生候鸟体内均检出有农药克百威成分。
这7人团伙中,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方建华、何建强、钟德军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10年、10年。其余人分别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不等。
记者注意到,多数网民认为两案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量刑原则,为法院规范量刑点赞;也有少数网民认为两案量刑均过轻,违法者明知小天鹅是保护动物,还大量收购或捕杀,建议加重惩罚并提高罚金金额,起到震慑作用。
回应
量刑不能仅以数量为依据
12月5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量刑问题的情况通报。
通报称,两案猎捕方式不同,一是枪击一是投毒。枪击的猎捕对象较为特定,而投毒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猎捕对象,任何误食所投农药的野生鸟类都难逃毒手,被毒候鸟数量肯定大于被告人捡拾的数量;此外,投毒除直接杀害野生动物外,还对土壤、周边其他动植物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枪击。
此外,两案量刑不能仅以小天鹅数量作为依据。虽然单就小天鹅来说,岳阳楼区案被告人猎捕12只,少于湘阴案的52只,但岳阳楼区案被告人实际猎捕了63只野生候鸟,除12只小天鹅外,还有5只白琵鹭及46只苍鹭、夜鹭等。而白琵鹭是比小天鹅更为珍贵、更为濒危的鸟类,法律规定的量刑比猎捕小天鹅更重。且上述数量仅是被告人于2015年1月18日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数量;除此之外,岳阳楼区案被告人另有一次杀害了约30多斤野生候鸟。
同时,两案主犯量刑具体情形不一。岳阳楼区案3名主犯分别被判处12年、10年、10年有期徒刑。湘阴案也是3名主犯,但实际的第一主犯在侦查期间因病死亡,此案判决的第一被告人汪积平是实际的第二被告人,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判决的第二被告人胡左武实际为第三被告人,因有自首情节、作用相对其他主犯小,依法减轻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适当。
建议
严厉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此案之所以引起争议和社会质疑,关键在于部分人对案件事实缺乏全面和深入了解,单纯以两个案件的小天鹅数量进行对比,有意或无意忽略了此案中的其他情况。”12月6日,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海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岳阳楼区案中被告人并不是单纯捕猎了12只小天鹅,还包括5只白琵鹭及46只苍鹭、夜鹭等野生动物,捕猎方式(投放农药)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对生态环境也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
陈海嵩认为,单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此案被告人所侵害的公共利益明显比另外一案(枪杀52只小天鹅)要大。一般而言,随意投放农药会对相应的土壤和水资源造成污染,形成的生态利益损害具有累积性、滞后性、模糊性、潜伏性等特点,往往难以有效评估、恢复和清除。被告人是在东洞庭湖国家自然保护区中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更为巨大,同时违反了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此,陈海嵩建议,为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理应在此案的量刑中充分考虑到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用最严格的法律制裁威慑破坏生态环境、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不断完善。
“在此次争议事件中,确实投毒比射击的情节手段要更为恶劣,并且实际危害面更广,所以出现相应差异化的判决结果,也是具有相应法理依据的。”湖南律师李健说,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外刑法还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同时,李健建议,司法审判机关还是要加强对审判结果的公开解读,既维护司法审判公正权威,也是最好的宣传普法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