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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公司排废气拒缴四万罚款 北京四中院公开审理首例天津环保行政案件跨域上诉案

时间:2018-12-11

12月11日,北京四中院公开审理首例天津环保行政案件跨域上诉案。(北京四中院供图)

央广网北京12月11日消息(记者高艺宁)天津市某涂料公司因不服4万元排废气处罚决定,上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1日上午,首例天津环保行政上诉案在北京四中院审结并当庭宣判。为方便当事人参与审判,该案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全程在线审理,当事人在天津参加庭审。经审理,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从北京四中院了解到,上诉人天津市虎威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威涂料公司)在从事醇酸油漆加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却未按规定建有废气治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生产行为。

2017年8月29日,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罚款四万元。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将罚款四万元变更为罚款二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虎威涂料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虎威涂料公司上诉至北京四中院。2018年11月27日,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并向双方邮寄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

 

 12月11日,首例天津环保行政案件跨域上诉案当庭宣判。(北京四中院供图)

庭审中,上诉人虎威涂料公司诉称,其已经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停产,没有进行任何生产经营。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对与其存在同样违法事实的相邻企业作出处罚二万元的决定,对虎威涂料公司却处罚四万元,被诉行政处罚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辩称,执法工作人员于2017年5月21日到虎威涂料公司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活动迹象,最后一日生产时间为2017年5月20日。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虎威涂料公司与案外企业的违法行为系同种类并非相同,且其生产规模大于其他企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影响也较其他企业大。被上诉人对虎威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虎威涂料公司存在拒不开门、拖延执法情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提出查看生产电表、记录用电等要求,虎威涂料公司拒绝配合。其他同类企业均不存在该情形。

记者注意到,远程在线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即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发表诉讼意见,进行了法庭辩论。

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当庭宣判。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判定的事实一致。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针对虎威涂料公司的违法行为决定罚款四万元,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属于幅度较低的处罚。4万元的罚款金额与虎威涂料公司的违法行为不存在不相称的情形,不足以认定被诉处罚决定构成明显不当。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虎威涂料公司与其他同类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其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环保局当庭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北京四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上诉的通知》的精神,北京四中院自该案的审结,标志着北京四中院在跨区划管辖行政案件上迈出坚实一步。跨域上诉案通过远程在线庭审,也是落实“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的工作要求,切切实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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