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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版“反杀案”二审延后至19日开庭 庭审情况将进行直播

时间:2018-12-11

央广网咸阳12月11日消息(记者周益帆)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被媒体称为陕西版“反杀案”的“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昨天(10日)进行了庭前会议,原本二审定于今天(11日)开庭审理,不过由于审判长的身体原因,推迟到了12月19日开庭。

2017年12月,王某与朋友在酒吧聊天,随后李某等三人与之发生冲突,李某死亡,案件于2018年4月一审开庭,判决书认定故意伤害罪成立。而王某的家人及辩护律师认为,据现有的证据材料,王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那么这起案件来龙去脉究竟如何?法院最终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王某的父亲说,2017年12月10日晚,儿子王某与初中同学在咸阳市泾阳县炫色酒吧聊天。“他们两个正聊的时候,进来了三个人。那三个人在其他地方喝酒了。一进门,无缘无故,那个视频我也看了,大概10秒左右,无缘无故他(李某)抓了一个烟灰缸,直接砸到了我儿子的胸前了。”

根据家属给中国之声提供的两段不同角度监控拍摄的视频,烟灰缸砸落之后,王某与同学站起来,另外几人上前,双方发生肢体接触。

王某的父亲告诉记者:“我儿子就起来问他‘你为什么打我?我不认识你’。他说,‘把你打了,咋了?我就是泾阳县的谁谁谁’。后来我才知道,那个人在当地是一个恶霸,人说的社会闲人。我儿子去年刚毕业,听说这个人是当地的一个混混,还非常害怕,管那个人叫了一声‘哥’,说‘算了算了,都是出来玩的,你把我打了就打了,没事,都是各玩各的。’他说,‘那不行,我今天就要把你弄死’。”

视频显示,几分钟后冲突升级。按照王某的供述,在酒瓶打碎后,李某对他说“你还敢打我,我把你弄死去。”并准备去桌上拿酒瓶,王某用破开的酒瓶上半部分朝李某捅刺,李某倒地后仍抓住王某衣服,被告人王某之后手持破碎酒瓶继续与被害人李某纠缠,后李某松手,王某起身。根据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李某头部、胸部多处受伤,系刺扎胸部伤及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向咸阳市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案件于同年4月一审开庭审理。王某的父亲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李某家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审的时候,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法官的调解下,出了谅解书。当时法官说,给他(李某家)补偿36万元;他给我们出了谅解书,就是说对我儿子的行为表示谅解,对法院的判决没有任何异议。”

2018年6月,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王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个结果,提起上诉。

图为案件一审宣判书

二审原定于今天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目前延后至本月19日。王某的辩护律师徐昕表示,二审依然会做无罪辩护,他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首先王某遭到了来自于李某正在进行的、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伤害。在争执过程中,如果王某没有反击,结果是什么?它的结果就是,王某很可能会被李某正在进行的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伤害所伤害。如果王某不反击,有可能死的就是他了。

徐昕提出的第二个问题是,该案中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是被王某捅死的?他说,目前并没有一个特别直接的、充分的证据。原因在于,他们虽然发生了打斗,但是李某的致命伤是摔倒之后形成的,而非摔倒之前所形成。视频显示,双方发生打斗,但是非常明显,没有形成致命伤,而且李某的胸腹部没有受伤和流血的痕迹。后来两人摔倒,李某站起来之后才发现胸腹部出现了流血的痕迹,因此他的致命伤是在摔倒之后所形成的。而摔倒之后的情形没有视频拍到,究竟是王某用啤酒瓶戳他还是李某自身的啤酒瓶砸到自己,然后被摔倒这样一个力量所挤压,或者地上是否是有其它酒瓶挤压他?这是没有直接证据的。

同时,徐昕介绍,目前提取到的啤酒瓶及啤酒瓶口,经鉴定有李某的血迹,但上面并没有王某的血迹及指纹。此外,他还提到,视频显示,李某倒地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医护人员于12分钟之后抬上担架送往医院救治。

江苏昆山“反杀案”之后,司法界对于正当防卫等系列法条进行了很多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此前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二是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特别是《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徐昕认为,陕西的这起案件中,存在类似的情况界定的问题。“王某在这样一种受别人现实的、紧迫的侵害情况下,能怎么办?实施的这样一个防卫行为,如何来精确计算它的量度?即要说它不是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究竟它怎么样才是合适的呢?”徐昕说道。

图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中提出,被害人对事情的引起、演变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过错责任,但是在其实施相对程度较轻的一般纠缠撕扯掐捏等轻微伤害行为时,被告人即在持其酒瓶断裂后形成锋利的参差不齐的断茬后仍然多次捅被害人胸腹部,刺破衣服,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最终的一处伤情导致被害人心脏破裂。公诉意见书同时指出,虽然其制止不法侵害所进行的反击是必需的,但其反击防卫行为的工具、手段、强度及可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防卫明显过当。但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适用“应当减轻”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中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王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陕西省高院的通报,法院将会于19日对该起案件的庭审进行直播,被称为陕西版“反杀案”的这起“王某故意伤害”案,最终如何认定?等待司法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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