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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多家药店被通报 部分药店公然售卖劣药

时间:2018-12-13

中新网银川12月13日电 (于翔 胡耀荣)12月12日,记者从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局向全区公布了2018年度自治区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今年前11月,全区共计办理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239件,同比增长13.81%;货值金额448.91万元,同比增长1.35倍;收缴罚没款共计150.22万元。

案例一:刘永安生产假药涉嫌犯罪案

刘永安在固原市原州区东城花园13号楼3单元102室及地下室自己配制名为“克痹散”的药品。刘永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的规定,涉嫌构成配制假药罪,移送固原市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二: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案

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黄芪片(中药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黄芪片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马占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海原县贾塘村马占泉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自己家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铜峡市余桥村卫生室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青铜峡市余桥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批准的医院制剂米诺地尔洗剂等5种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购进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兴庆区同医堂药店清和南街店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个人购进药品案

银川市兴庆区同医堂药店清和南街店从个人手中购进并销售无产地、无合格标识,无药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的生地、麦冬、制首乌等中药饮片。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及货值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宁夏国大药房连锁公司鼓楼药店销售劣药案

宁夏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鼓楼药店销售劣药前胡和金钱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劣药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西吉县单家集医院使用劣药案

西吉县单家集医院使用劣药白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二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泾源县六盘山镇平安药店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泾源县六盘山镇平安药店未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计算机管理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药店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该药店逾期仍未整改,被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丁立英妇科诊所未对不合格药品登记造册案

青铜峡市丁立英妇科诊所未对过期药品健胃消食片登记造册的行为违反了《宁夏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宁夏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诊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该诊所逾期仍未整改,对当事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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