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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为保全规定》明年1月实施 6种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申请“紧急情况”须48小时内裁定

时间:2018-12-13

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高艺宁 孙莹)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为保全规定》)发布。记者了解到,《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6种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行为保全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宋晓明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法院分别受理知识产权诉前停止侵权和诉中停止侵权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别为98.5%和64.8%。“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件虽然数量较少,但行为保全措施能够使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救济,该项制度越来越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重视,许多案件也倍受社会关注。”宋晓明说。

宋晓明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行为保全规定》的主要内容,《行为保全规定》共21条,主要包括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行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及因申请有错误引发的赔偿诉讼的管辖、行为保全措施的解除,以及同时申请不同类型保全的处理、申请费等其他问题四方面内容。

其中,程序性规则,包括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申请书及载明事项、审查程序、复议等。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况紧急下申请的行为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行为保全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属于“情况紧急”的6种情况,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申请人的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即将受到侵害;诉争的知识产权即将被非法处分;申请人的知识产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较强的场合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和其他需要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情况。同时明确了情况紧急应当是“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即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的情况。对于非紧急情况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审查期限,但是,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否则将会影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程序性救济所本应具备的及时性。

实体性规则,包括行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行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记者注意到,《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考量的五项因素。第八条至第十条为第七条的适用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判断方法或者认定标准。第九条对依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行为保全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在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的关键考量因素即“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形。

在“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涉案623首音乐作品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五被申请人以互联网络、移动手机“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向公众大量提供涉案音乐作品,该行为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涉案音乐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被申请人向公众提供的音乐作品数量较大。

法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该行为如不及时禁止,将会使广州网易不当利用他人权利获得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快速增长,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利益,且这种损害将难以弥补,理应禁止各被申请人通过网络传播623首音乐作品涉嫌侵权部分的行为。

“《行为保全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完善行为保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面采取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诚信经营以及正当竞争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宋晓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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