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3日消息(记者李行健)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盗走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辗转流入到荷兰收藏者手中。得知肉身坐佛像的下落之后,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是中国文物尝试通过法律手段追索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遗憾的是,对于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一案,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当地时间12月12日在网站上发布书面裁决,驳回起诉。
至于驳回起诉的理由,法院认为,村委会不是荷兰《民事诉讼法典》里定义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诉讼资格。对此,长期关注此案的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霍政欣教授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此前中方律师专家组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从荷兰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通常会参考原告所属国的法律,也就是中国的法律。在中国,村民委员会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民法总则》第9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属于特别法人。但遗憾的是,荷兰法院方面没有做出参考原告原属国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们给荷兰法院的中国法律意见中提到,第一,中国村民委员会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组织,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有诉讼主体资格;第二,在荷兰的判例中,也曾经对诉讼主体资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兰法院审理的关于印度印度教湿婆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判例中,英格兰法院适用了印度法,结果支持了印度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国际的文物追索诉讼中,也有过适用原属国法律的先例,但很遗憾的是,(荷兰)此案还是没有适用。应该是可以再上诉。”霍政欣教授说。
追索过程依然迷雾重重。三年来追索过程经历了怎样的历程?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回家之路还面临哪些阻碍?
2015年3月,该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时引起广泛关注,收藏家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2015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授权中荷律师团队进行“章公祖师”肉身坐佛的追索诉讼,并在中国和荷兰两国进行平行诉讼。
2016年5月底,两村的村民委员会委托中荷律师团向荷兰法庭提交起诉状,要求法庭判决荷兰藏家范奥维利姆将其所持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归还普照堂。2017年7月14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就该案举行了首场听证会。今年10月31日,荷兰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又举行了本案第二场法庭听证会。
两场听证会,双方控辩的焦点问题在于,福建村民所丢失肉身坐佛像与被告此前持有的肉身坐像是否是同一尊,其他诸如“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及所有权问题等,都将在此基础上展开辩论。被告范奥维利姆称,自己1996年购买的肉身坐像跟福建三明阳春村普照堂1995年被盗的肉身坐像有一些细节差异,不是同一尊。范奥维利姆的说法遭到了阳春村村民的否认。
福建省文物中心主任王永平告诉中国之声记者,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已经出具全面调查报告,该报告系统严密地论证了被告曾持有的佛像就是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而且阳春村方志和族谱、普照堂条幅幔帐上的文字与蒲团上的文字相互印证。
村民林永团介绍:“章公祖师从宋代坐化以来,我们祖先祖祖辈辈一直把它供奉在普照堂,我们把它当作是比祖先、祖宗还神圣,对于我们全体村民来说是一个精神寄托,每年他的诞辰我们全村老少都会为他庆生。”
此外,原告在去年第一场听证会上即申请对涉案的肉身坐像做独立的科学鉴定,但被告范奥维利姆表示肉身坐像现在的持有者不愿意透露身份,没有办法做检测。中荷律师团荷兰诉讼代表、荷兰籍律师扬・霍尔特赫伊斯表示:“关于坐像手上有没有洞,我们并没有做过独立调查,因为之前对坐像的CT扫描是被告一方做的,但现在坐像已经不在他手里,我们没有办法再做这个检测,所以证据没有了。”
被告范奥维利姆在答辩书中说,他已经在2015年11月29日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自己原本持有的肉身坐像交换对方的收藏品。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属于“欺诈性转让”。关注案件进程的霍政欣教授告诉中国之声:“这个‘欺诈’可能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他(被告)对第三方的欺诈,他说是2015年11月29日把这个肉身坐像转让给第三方的,这个时候纠纷已经产生了,他知道归属存在争议以后才转手的,所以原告的律师提出这是一个欺诈性的转让,应该依据荷兰的《民法典》请求法庭裁定这个转让无效;但被告跟法庭说对方(第三方)完全知晓这个文物所有权存在的这些争议,所以他说不存在欺诈,他已经向第三方进行了披露。二是对原告以及对法庭可能存在欺诈,因为现在他也没有提供关于转让的任何书面协议,全都是口头的,而且不愿意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这里面是不是存在欺诈,我觉得也是可以去考虑的。”
另据报道,去年7月14日首次听证后,应福建村民要求,荷兰法庭已实施取证固定行动,从范奥维利姆的电脑中复制了所谓“交换协议”及与“第三方”身份有关的特定信息。相关数据现由独立机构保管。福建村民此前曾申请获得这些数据,法庭未予批准。
此外,此案也在今年7月26日和10月13日,两次在福建三明市中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做出判决。
陪同福建村民出席听证会的中荷律师团中国籍律师刘育深表示,中荷两国的文化民俗、司法制度差异也让在荷兰的诉讼变得高度复杂。他说:“按照中国的法律,我的东西被偷了,那我就需要把我被偷的东西拿回来。不管到谁那儿了,我是可以拿回来的。但在荷兰不是,因为他们有一个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物品)被偷了,辗转之后,如果对方是在公开市场善意购买的,那不一定能拿得回来。”
刘育深律师表示,在征求村民意见之后,将继续向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