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济南12月14日消息(记者常亚飞)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16年9月,中国之声报道了山东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的刑事侦查中,存在多次拒绝代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违规取保候审等程序违法行为,引起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很快,济南市检察院对外通报称,经调查后认为,济南市公安机关在此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经过刑事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目前此案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犯罪嫌疑人之一王海林已于今年9月开庭受审,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郭振峰也在近日开庭受审。值得外界关注的是,王海林在庭审时当庭翻供,指控警方刑讯逼供,并将内裤作为刑讯逼供证据上交法院。而在昨天(13日)法院对郭振峰的公开审理中,郭振峰也向法官控诉在看守所遭到相关人员殴打凌辱,并申请公开监控录像。
综合媒体此前的相关报道,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是否存在插手经济纠纷,是否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也对非法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辩论。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被告人郭振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天(13日),历城区法院对郭振峰进行了一审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多家媒体记者进行了旁听。中国之声记者在现场注意到,检方在此次庭审中称,被告人郭振峰归案后拒不认罪,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但郭振峰的辩护律师杨学林坚持为郭振峰做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郭振峰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控方与辩方就郭振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该案是否存在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展开了充分辩论。
杨学林对记者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已查明,郭振峰与涉案矿井无关,其既没有占有本案被害人韩某钱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参与涉案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更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定郭振峰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根据媒体报道,2018年9月11日到13日,历城区人民法院在对此案犯罪嫌疑人之一王海林进行公开审理时,王海林当庭翻供称其遭遇刑讯逼供,他向公安机关做的16次供述全不是真实的。由于王海林的供述对郭振峰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因此在昨天的庭审中,王海林案的供述是否应当作为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仍然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公诉人现场出示了2016年5月20日王海林在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捕阶段的供述,供述显示王海林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均不是刑讯逼供,其对5月20日的供述也称是如实供述的,以及9月20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原反渎局对其讯问时,其也称未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未发现王海林所提供的物证的破损是电警棍电击所形成的,特征不符,这些供述及鉴定与王海林的健康体检表、收押登记表、生物样本采集凭证及入所照片、讯问录像相结合,不能证实王海林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的有罪供述。
而庭审中,杨学林向合议庭表示,王海林的多次供述,存在着诸多矛盾,不能简单的凭言词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杨学林还辩称,鉴于控方并没有证据证明郭振峰对于涉案矿井存在利益追求,也没有证据证明郭振峰与王海林或者李胜洲联手欺骗韩平,更没有证据证明郭振峰从该项矿井转让活动中获得了何种利益,因此按照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分析,郭振峰显然不构成该罪。
郭振峰对合议庭表示,曾在看守所遭到殴打凌辱。并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提交2016年8月10日至9月23日前,其所在监室的监控资料。审判长也当庭询问控方,能否当庭提供该监控资料。控方称,以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为准。至于其反映的在羁押期间被殴打的事实,如查证属实,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要建立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之上。关于是否遭到殴打,与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否被采纳,应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认可。
庭审中,另一大争议焦点是公安机关是否存在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杨学林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抓获王海林后,虽然查封了王海林的许多“资产”,但基本没有什么价值。由于郭振峰是大明矿业集团的大股东,办案机关便推测其可能会有钱。于是便又把郭振峰抓来,逼迫其承认与参与诈骗、接受赃款,在指控诈骗金额为600万元的情况下,还要求其支付更多的钱款作为放人的交换条件。这是关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
审判长当庭表示,控辩双方的观点,法庭已听清楚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庭后会进行评议,就是否采纳做出决定,控辩双方如有新的观点,可在庭后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一审开庭在昨天(13日)下午5点左右结束,被告人郭振峰做完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另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