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立法曲折坎坷渐行渐进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没有想到,自己这辈子的工作经历一大半都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85年调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到2013年从全国人大法律委退休,干了28年。
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刑法,胡康生曾参与起草的这几部法律,每一部都是重头戏,都有不少故事。这其中,民法通则立法过程中的故事尤其多。
“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民法通则正确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主体地位平等、权利本位、过错责任和意思自治(契约自由)4个现代民法核心原则。就此而言,民法通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有着里程碑意义。”对于民法通则,胡康生给出这样的评价。
4个月内交锋3个回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民法的制定经历了一个民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民法典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先后启动5次,分别是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和2014年。回顾这一历程,胡康生用了“曲折坎坷,渐行渐进”8个字。
之所以觉得“曲折坎坷”,是因为在胡康生的记忆中,制定民法通则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各种激烈的交锋,首先遇到的就是民法与经济法的立法方向、定位之争。这场争论从1979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其间,1985年草案征求意见时争论更是达到了白热化程度。
据胡康生回忆,当时民法与经济法争论的焦点是民法的调整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民法的任务,是调整公民之间和依法成立的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个规定引起经济法学界轩然大波,以至于在民法通则通过前的4个月内集中交锋了3个回合。”
胡康生细述了这3次交锋:
第1个回合是1985年12月。12月4日至1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在北京召开座谈会,邀请一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法律专家和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的180多名同志,征求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与此同时,远隔千里之外,同年12月10日至15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和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在广州联合召开全国第二次经济法理论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经济法学教学研究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共300多人,这次会议对民法通则草案展开热烈讨论,不少与会人员对民法通则草案提出了批评意见。北京和广州,一北一南,颇有唱“对台戏”的意味。对此,彭真委员长会后指出,民法通则仍然要按照立法步骤进行,同时应进一步听取经济法专家的意见。1986年1月21日至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听取包括经济法专家在内的各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
第2个回合是1986年2月。2月3日,时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昂然到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征求中心负责人顾明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顾明谈了意见后,将一份6000多字的《关于对民法通则草案的意见和急需制定单行法规的建议》交给项淳一和顾昂然。17天后,法工委提出了《关于顾明等同志对制定民法通则的意见的请示》报告,认为顾明等的意见不应影响现在制定民法通则,制定民法通则并不影响经济立法,也不妨碍其他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定。彭真对此表示同意。他说,民法通则的制定不能因为有人反对就停止,但是,应当允许和欢迎别人提反对意见,顾明的反对意见可以进一步公开,立法民主化就要在这方面有体现。
第3个回合是1986年3月。3月12日,经济参考报第一版刊登出“经济法纲要起草大纲制定完毕”的消息。同日,新华社动态清样刊登了题为“经济法专家呼吁《民法通则》和《经济法纲要》应协调同步制定”的文章。3月14日,陈丕显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委员长会议,会议同意民法通则草案经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由王汉斌秘书长向顾明说明情况。1986年4月,报经中央同意后,民法通则草案提请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什么叫通则
时至今日,再次讲起著名的“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胡康生笑言,只要在当时参与民法起草圈内的人一提起,就会“你懂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许多经济和民事方面的关系正在发生变化,但又没有定型。这种不确定性也使彭真对民法起草问题更加慎重。”谈及这段历史,胡康生再次讲述了“先零售后批发”的故事:起草民法究竟采取什么方针?彭真当时认为,民法与刑法不一样,民事活动与经济活动互相联系,我们的经济体制正处于改革中,制定完整的民法典恐怕还有困难,条件不成熟。恐怕需要采取“零售”的方法,根据实际需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这样,既可以适应实际需要,又可以为制定整个民法打下基础。
那么,先制定民法通则、后制定民法总则,这又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胡康生回忆说,当时彭真认为,从民事实体法看,单行民事法律已经有了一些,但只有单行法还不够,还需要有统一的民法原则,要把民法总则搞出来。他提出:对于统一的民法究竟冠以什么名称,需要考虑一下。要把民法的所有内容都规定下来,恐怕一时还有困难,但把民法的原则性内容先规定下来,是可以的。因此,这个法的名义,不妨称为民法总则。1985年夏,民法总则草案有了基本框架。最后,彭真定了调子。他说,既然这里面不仅包括总则的内容,而且也包括分则的一些内容,叫总则不合适,那就叫通则吧,总则和分则都通起来了。
“民法通则的名称就这样确定下来了。”胡康生说。
“又算数又不算数”的名言
1981年5月,彭真在民法座谈会上有一段经典讲话。
他说,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从中国的实际来看,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10亿人民才是民法的母亲。
“他的这段话之所以是经典,因为它不仅适用于制定民法而且适用于制定所有的法律;不仅适用于现在而且适用于今后。”胡康生说,只要有立法,这是永恒的。
在民主立法方面,彭真还有一句名言――“又算数又不算数”。他多次讲: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讨论时讲的话,要又算数、又不算数;对的算数,不对的不算数;大家赞成的算数;大家赞成了,人大没通过,也不能算数。要鼓励大家讲不同意见,敢于争鸣,使我们制定的法律能够避免或少犯一些错误。
“这段话实际是海纳百川、多谋善断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法。”胡康生说。
民法圈“四大名旦”齐把关
中国人民大学佟柔、中国政法大学江平、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家福、北京大学魏振瀛,被民法圈内称为“四大名旦”。而这4位专家,曾同时作为民法通则的顾问,“起把关作用”,直到开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期间,他们4位还在人民大会堂值守。
1985年,全国民法通则(草案)座谈会召开。这次会议请了180多名专家整整开了7天。由此,民法通则在立法方法上开创了实行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三结合(实际工作者如法院等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工作者)的方式。
回忆起这段往事,胡康生说:“民法通则制定的实践证明,采取这样的立法方法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现在立法仍一以贯之地坚持着这一基本方法。”
1986年4月,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事基本法律,被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由此,完成了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
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历时30多年,看是一字之变,却有各自的时代背景、时代特色、时代意义。而中国的民法立法故事,也将继续它的传奇和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