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12月17日电 (记者 叶茂)记者17日晚从福建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中共长乐市委原副书记、长乐市人民政府原市长王松受贿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人民币。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披露,法院审理认定王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拆除旧建筑工程、征地交地、变更土地用途、租地回收、政府补助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696.99万元、美元68万元、港币15万元、黄金13500克、价值人民币13万元的购物卡以及钻石2颗,共计人民币1620.4681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