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0日电 据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信消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首例维权诉讼一审胜诉,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0000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0000元。
19日,海淀法院一审审结文著协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该案是文著协提起的首例文字作品维权诉讼,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
原告:二被告未经授权,电子化复制涉案作品,获取非法收益
原告文著协诉称,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系作品《受戒》的作者,其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文著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涉案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可以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维权诉讼。
文著协发现,二被告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九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品《受戒》,在中国知网及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平台上向公众提供,并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获取非法收益,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学术期刊公司辩称,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处于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司法解释)施行期内,属于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应继续适用该条司法解释。
被告同方知网公司辩称,同方知网公司仅为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提供技术支持,不参与中国知网网站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运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知网收费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无法适用该条规定予以抗辩。学术期刊公司未经涉案作品权利人或文著协的许可,在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中提供九本期刊中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被告通过分工合作的方式,通过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共同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服务,亦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学术期刊公司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0000元,同方知网公司对其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连带赔偿文著协合理开支10000元。
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能否适用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即是否为该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
2000年解释第三条规定: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200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增加“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200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删除上述第三条的规定。
对此,法院认为,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有限的垄断权,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但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即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义务成本,需要对著作权作出一定限制。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亦是在遵循上述原则下所作出,即对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限制,目的是通过网络转载促进优秀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传播。
反观涉案行为,涉案作品的传播需要网络用户成为中国知网的会员并支付费用后才能阅读,学术期刊公司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售卖涉案作品而直接获取私人商业利益,该行为与其所传播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直接利益冲突,若将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述行为纳入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将与著作权法的相关原则及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制定目的相违背;故学术期刊公司在中国知网中提供涉案作品的行为,不属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站转载、摘编行为,无法适用该规定进行抗辩。
需要指出的是,文著协作为依法成立的文字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二被告作为期刊数字化传播数据库的经营者,法院希望通过本案,促进双方应基于各自行业优势,共同探索互联网环境下文字作品的合法传播与交易模式,完善著作权人、期刊杂志社、商业数据库多方主体之间的作品许可使用制度与报酬支付制度,提升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保障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交易中经济利益的实现,营造权责分明的著作权交易与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