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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快17种抗癌药尽快落地,释放了哪些信号?

时间:2018-12-20

央广网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孙冰洁)11月2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20号文)明确此前17个成功进行国家谈判的抗癌药品种的采购、使用、支付方式。三部门联合发文释放了哪些信号?将对抗癌药落地产生哪些影响?记者日前就此采访了国家卫建委相关专家进行解析。

显著缩短抗癌药落地时间

今年10月10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将17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17号文),公布了新纳入医保报销的12种实体肿瘤药和5种血液肿瘤药。这些药品的最终国家谈判价格与此前均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大部分进口药品谈判后的支付标准低于周边国家或地区市场价格,平均降幅达36%。

按照目前政策,谈判药品进入公立医院报销使用,需要经过进入省级采购平台、公立医院实施采购、统筹地区确定报销比例、调整医保信息系统等准入环节,涉及省、市、县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这些节点的设置出发点是为了促进合理用药、有效控制价格和费用、提高患者保障水平。但缺点则是灵活性不足,工作协调需要较长时间。”国家卫健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物政策室主任傅鸿鹏认为,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了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不得再次谈判议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等要求,为地方政府组织抗癌药落地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方法,将显著缩短抗癌药落地的时间周期。

扼制抗癌药买不到

完成落地流程之后,对抗癌药使用起到明显制约作用的是医药控费政策。长期以来我国医药费用偏高,增长较快,存在不合理因素。在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之后,由于医保控费,以及药占比的原因,医院为了完成降低“药占比”的任务,对新纳入医保的药品不再购进或限制使用,曾有业内人士指出担心出现买不到抗癌药的情况。

傅鸿鹏认为这种担心有其合理性。医保总额和控费指标一般是基于往年基数和医院常态运行条件下测算而来。这次谈判准入的抗癌药实施刚好在年底,一次性纳入药品数量多,患者用药将会超常增长,部分医院的医保基金支出将大幅度增长,普遍担心使用抗癌药后基金超总量。但他指出,20号文着重提出,17种抗癌药在2018年年底前不纳入药占比,且各地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

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将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的费用单独核算保障,并且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要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调整基金支付额度。

在傅鸿鹏看来,国家谈判的抗癌药,17种药品平均降价56.7%,低于周边国家地区三成以上,价格空间已经有效压缩,从遵守谈判协议角度,医院不应继续议价。但在其他药品价格空间相对较大、存在一定促销的情况下,部分机构和医务人员未必能够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合理用药原则。为此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肿瘤诊疗规范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指导医疗机构按规范配备药品、优化用药结构,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促进抗癌药的临床规范合理使用。人社部门要综合考虑谈判药品的适应症与使用政策,保障工伤医疗合理用药需求。

地方政府应动态调整“药占比”指标

在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国家卫健委于2018年3月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科学设定年度医疗费用增长控制指标,不搞“一刀切”;结合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提供服务情况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要求,将控费指标细化分解到每家医院,不搞“一刀切”;20号文也强调,各地医保、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两个不搞‘一刀切’,意味着控费工作虽然极为重要,但从属于人民群众合理诊疗需要。”“对癌症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傅鸿鹏认为,实现抗癌药顺利落地,关键在于政府重视、部门配合,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地方政府前期设定的“药占比”相关控费指标,需要根据抗癌药临床应用情况调整使用,防止产生制约作用。至于为加强用药管理而设置的市县公立医院用药目录,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由公立医院自行制定、内部使用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既关系到抗癌药落地,又影响着医生处方使用,客观上需要打破原有工作节奏,尽快启动市县主管部门或医院药事委员会相关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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