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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毒地案”二审开庭 土地修复责任分配成焦点

时间:2018-12-20

央广网南京12月20日消息(记者杨守华 江苏台记者查多)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江苏“常州毒地案”二审昨天(19日)上午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这一案件去年由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两家原告环保组织败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的全国首起败诉案件。

2015年12月,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几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随后证实罪魁祸首是学校附近曾经先后被三家化工企业占用的被污染土地。201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化工、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去年1月,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两家原告环保组织败诉,并承担近19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昨天(19日)上午的二审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激烈争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被污染的土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分配。上诉方自然之友律师认为:“造成污染防治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的规定,只有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政府才承担修复责任。”

三家化工企业认为,企业已不是涉案土地的责任人,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涉案土地已经被政府回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收购谁就具有修复土地的责任。被上诉人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责任应当由土地受让人来承担。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政府收购这个土地,它是知道这个土地是污染的土地,收购以后它是要进行开发利用的,必须要将土地污染进行治理。”

上诉方自然之友律师认为,根据证据表明,涉案土地有近56%的被污染土地没有修复。常州市政府只是通过对涉案土地封存,对周边土地进行覆盖和隔离的形式进行了管控,并没有起到治理的作用,污染依然存在,并且对地下水的修复也没有进行。据估算,修复工作至少还需要2.65亿元,因此,一审判决中提出的污染源已经得到控制,污染土地正在进行治理的说法并不符合事实,并且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和改判。

上诉方自然之友律师表示:“造成涉案地块的污染,被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因为被上诉人有倾倒、泄露等行为。风险防控不是恢复原状,即使你验收达到了要求,并不等于它对环境就没有风险,没有影响。一审说诉讼目的逐步实现,显然是不成立的。”

三家企业的代理律师表示,常州市政府回购土地前已经知晓土地存在污染情况,正在对土地进行修复工作,目前一期已经修复完成92%,二期修复工作因为土地性质发生了改变,暂未进行。原规划为工业用地,现规划改为公共绿地,常州市相关部门正在对修复方案进行调整,地下水的修复也正在有序进行。另外,土地被回购后,三家化工企业已经不具备土地修复的可操作性。

一位代理律师称:“常州市人民政府花了很大的代价进行修复,我们认为环境修复治理的目的基本或者正在实现,这个目的也不断在加固,环保组织起诉这个已经没必要了。”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主审法官表示,此案暂定12月27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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