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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今日开庭审理 土壤治理修复责任成焦点

时间:2018-12-19

央广网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杨守华 江苏台记者查多)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江苏“常州毒地案”二审今天(19日)上午在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但没有当庭宣判。这一案件去年由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两家原告环保组织败诉,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的全国首起败诉案件。

2015年12月,常州市外国语学校几百名学生体检查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症状。随后证实罪魁祸首是学校附近曾经先后被三家化工企业占用的被污染土地。

201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企业――江苏常隆化工、常州市常宇化工、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三家公司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修复费用3.7亿元,向公众赔礼道歉,承担原告因本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去年1月,常州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两家原告环保组织败诉,并承担近19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

今天上午的二审进行了三个多小时的激烈争辩,双方争辩的焦点是被污染的土地修复责任该如何在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分配。上诉方的一名律师认为,造成污染防治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的规定,只有在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下,政府才承担修复责任。

三家化工企业认为,企业已不是涉案土地的责任人,不应当承担修复责任。被上诉人的一名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责任应当由土地受让人来承担。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给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政府收购这个土地,它知道这个土地是污染土地,收购以后它要进行开发利用,必须要将土地污染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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