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9日)公开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曾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农民收购玉米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等。最高法为什么选择了这些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今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要参考什么审判精神?央广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负责人石磊。
2017年2月14日,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再审改判无罪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石磊介绍,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即在临河区附近无证照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8000多元,非法获利60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王力军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之后,最高法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此案。再审法院认为王力军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016年9月,新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石磊分析,通过改判王立军无罪,用这个个案推动了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以及推动了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相关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指导案例《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案件发生在2017年1月9日上午,两辆摩托车相撞,驾驶人张永焕跌倒,另一位驾驶人倒地受伤,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朱振彪驾车路过肇事现场发现后就开始追赶。
石磊介绍,追赶过程当中,朱振彪电话报警,后来张永焕走到迁曹铁路时,翻过护栏,进入铁路中央。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当中,两个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未曾有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但没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朱振彪边追赶边劝阻张永焕说:“被撞到那个人没事,你也有家人,知道了会惦记你的,你自首就行了。”但是张永焕没有听劝阻,还是坚持在铁路中间行走。这时火车驶来,张永焕被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张永焕的家属起诉朱振彪赔偿,法院认为,朱振彪的行为没有违法性,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对张永焕的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石磊表示,这个案例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当中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以公正的裁判,树立了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的《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此次也被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2013年9月9日,时任炎黄春秋杂志社执行主编的洪振快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法院审理认为,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名义,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和贬损,属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在审理涉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案件中,不仅要依法保护相关个人的权益,还应发挥司法彰显公共价值功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石磊表示,该案件判决以后,直接推动了英烈保护法的出台。有力地弘扬了社会正气,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了示范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