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常熟12月21日消息(记者姚东明 常熟台记者李啸)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江苏省常熟市法院今天(21日)上午对“长江口垃圾倾倒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中,9人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1人被判缓刑。
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8月至12月间,浙江省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管理人员周某伙同公司其他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张某、洪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未正规处置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上述个人处置,最终导致26船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此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后果。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等部门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投入金额以千万元计。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第一被告被处百万罚金,这在污染环境的案件中罚款数额较大。
常熟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金连涛解释:“罚金的数额我们参考本案所造成的损害,因为接下来,我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可能有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将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提起。所以我们定处罚金的时候,第一被告定罚款百万元,做到罪责刑相当。”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
金连涛说:“我们处理这个案件是对本案被告人对长江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惩罚,同时对其他的可能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长江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也是一种震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本案中的涉案人,很多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江苏华元明星律师事务所张宇表示:“最主要最关键的是他法律意识淡薄,明知道这个行为不正确,他一方面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还有就是即使他触犯刑法了也有可能是老板来承担,他作为一个雇员来讲,不需要承担这方面的责任。所以,就导致了他会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