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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举报疫苗违法可借鉴“罚款分享”制度

时间:2018-12-25

纵深话题

重奖举报疫苗违法可借鉴“罚款分享”制度

杨维立

疫苗管理法草案12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草案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草案提出,举报疫苗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举报所在企业或者单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

疫苗不同于一般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国家战略性、公益性产品。疫苗监管涉及生产、流通、接种等环节,面广量大,而职能部门的人手和触角有限,面临着“发现难”的难题。确保疫苗安全,离不开群众的支持参与,因为举报人的举报,有助消除疫苗安全隐患,最终获益者将是整个社会。多数举报人是出于社会责任而举报的,并非为了得到奖励,但毕竟要冒一定风险,尤其是举报所在企业或者单位的,要面临遭受打击报复、丢掉饭碗等风险,甚至遭受生命威胁。重奖举报人不但是对其义举的肯定,也是对他们付出的代价作出的应有补偿,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值得期待。

重奖举报疫苗违法行为,不妨引入“罚款分享”制度。有这样的一个例子令人印象深刻:2009年,美国百强企业、制药龙头企业辉瑞公司因为商业贿赂东窗事发,被美国司法部科以二十三亿美元的高额罚金,其中的一亿两千万美元由六名检举者分享,每人平均得到两千万美元的奖金。调查之初,由于辉瑞公司行事隐秘,美国司法部一时间束手无策,幸得辉瑞公司和医院内部知情者举报,案子才峰回路转,最后真相才得以昭然于天下。这是美国实行检举者分享罚金制度以来,颁发的奖金最高的一次。奖金由违法者口袋里掏出来,然后再奖给举报者,正是有巨额奖金的诱惑,才有人站出来揭开事实真相的盖子,以身试法者才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虽然中国和美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同,但美国的“罚款分享”制度值得我们参考借鉴。其实,国内一些地方已作出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18年7月6日实施的《东莞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市民只要拨打“96119”实名举报火灾隐患,经证实属实后,可获罚款金额的50%奖励。对于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罚款额的适当比例给予奖励,可以给公众带来一个“看得见的正义”,有利于扶正压邪,弘扬社会正气,还能够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调动公众的举报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举报氛围,使疫苗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并产生强大的事前震慑力。

当然,除了重奖,还需要完善保护举报人机制。正如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所言:“由于对证人、举报人缺乏必要的保护,导致证人、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事件一再上演。如果证人、举报人的生存权利与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即使百姓都怀有一颗善良正义之心,但以后谁还敢冒着生命危险举报犯罪线索?”因此,有必要完善举报人权利保障以及人身、财产保护等制度,细化权利保护程序,明确专门机构,千方百计保护好举报人。同时,可以像香港廉政公署那样建立“单线联系制度”,最大限度地缩小举报知晓范围,提高预防泄密工作的前瞻性和科学性,确保举报人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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