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草案 聚焦涉高铁霸座等条款
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蔚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6日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草案中涉及高铁霸座行为、网络侵权行为等热点话题的条款。
在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时,万鄂湘副委员长说,草案专门针对高铁霸座行为增加了条款规定,但仅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没有对霸座行为的处罚条款。高铁霸座涉及到三层法律关系――两个合同违约、一个侵权。如果不进行责任追究,就没有执行力,建议对这个问题予以重新设计。
陈竺副委员长说,合同编草案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药品安全和食品安全同等重要,为确保药品的有效供应和安全有效,建议将药品管理法列入,疫苗管理法由人大常委会通过后,也应一并列入。
那顺孟和委员说,建议在合同编草案包含的典型合同中增加旅游合同、保险合同,并进一步明确网购合同的相关规定。
杜玉波委员说,对一些实践重大、急需调整的典型合同种类,建议研究考虑是否在合同编草案中增加规定,比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电信服务合同等。
在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编草案时,吕薇委员说,对网络侵权责任条款,不能简单套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一刀切。现在侵权责任编草案第970条至972条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企业的规定。电子商务法仅针对电子商务这一细分领域,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侵权责任编针对所有民事网络侵权,涉及到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等等,适用对象远比电子商务法广,内容也更为丰富,情况也更为复杂。
她表示,“建议从我国民事立法和网络侵权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第970条、第971条作原则性规定更为妥当。”
就高空坠物问题,杜小光委员说,侵权责任编第10章第1030条对建筑物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做了相关规定。中国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主要针对建筑自身在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维护人员安全的基本预防,规范一般只对出入口、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的部位做出了安全设计规定,而对建筑自身以外新增加的建筑物附属的安全设计规定不足,由于预控不足产生的坠落物,不仅对使用者造成伤害,还对建筑周边的行人和车辆产生危害。
“建议国家在建筑设计安全规范上强化防范高空建筑物坠落的内容和规范条款,及时更新建筑户外附加物体安装工程的安全标准,严格规定临空部位的建筑材料使用年限、质量和防老化工艺等。”杜小光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