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 受贿案一审宣判
新华社济南12月26日电(记者吴书光)26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长宋文 受贿案,对被告人宋文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犯罪所得收益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宋文 利用担任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人员安置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1万余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文 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宋文 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