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益阳12月26日电(记者 傅煜)26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厅长蒋益民受贿案。被告人蒋益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对蒋益民受贿所得赃款2036万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蒋益民在担任湖南省环保局副局长、局长、湖南省环保厅厅长、湖南省住建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和单位在审批项目环评、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办理公司资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关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36万余元。其中单独收受55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480万元。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蒋益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蒋益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蒋益民积极退赃,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