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与会人员针对“高空抛物”事件查不到侵权人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产生伤害谁来担责;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如何避免“同命不同价”等问题纷纷发表意见建议。
热点一、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怎么处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信春鹰委员分析,这在学理上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比如从15楼扔下一个东西砸了下面一个人,如果不能够确定是哪一个房间扔下来的,根据现在这条规定,15楼这一层楼的人共同承担责任。”她说。
多位委员认为,这样规定在实践中有一些问题。信春鹰表示:“造成实质不公平;对真正的加害人造成了放纵的后果。”刘季幸委员认为:“这个立法的意图是好的,终究要有人出来承担责任,不能砸了人没有人负责,但是,我觉得在司法实践中作出这样的判决后,也很难执行。”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建议,在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是第一责任人。周光权表示:“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巡视的责任、管理的责任,它不能说完全没责任,就只管收物业费,小区的事和它无关,这是讲不通的。”
信春鹰等委员建议,如果物业公司、建筑物所有者能够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责任,可以通过救助基金、保险等方式解决。
热点二、个人劳务关系因劳务造成的损害由谁担责?
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家庭请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照顾老人、孩子,帮忙料理家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将“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为“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理由是“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一方获得了利益,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多位与会人员认为不妥,王超英委员说:“提供家政服务的一方就没获得利益么?他也获得了利益,实际就是劳务报酬,双方都是有利益的。”周敏委员认为,如果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接受劳务一方,接受劳务方的责任就比较重了。
庞丽娟委员分析,当前,我国进入老年社会,进入家庭提供家政服务是农村妇女走出农村、得到就业的重要渠道;我国倡导敬老、爱老、养老的中华文化传承;并且实施“全面二孩”人口战略,鼓励大家生二孩。这样的规定,会使许多家庭不敢聘用家政服务人员。法律还是要统筹考虑各方利益,既要体现公平,同时要考虑更好的社会效果。
周敏委员建议,如果有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根据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损失。
热点三、如何真正避免“同命不同价”问题
“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争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郑功成委员分析:“建议把‘可以’改为‘应当’,体现同命同价的原则。”
周光权分析:“目前这个导向我完全同意,可以防止同命不同价。但是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时候,通常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金,对年龄、生前收入、抚养等特殊情况,还可以做额外的考虑,这里要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