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崔仕绣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胡功群
《法制日报》记者 王 阳
“有法必依”可具象化为四个向度
记者: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周其仁教授在《改革的逻辑》一书中写道,现在很多事情,法律上说一套,本本上说一套,人们实际上另做一套。如何才能做到“有法必依”?
崔仕绣:这种现象确实值得重视。目前有很多规则存在不遵守的现象。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需要在依法立法、依法执法、依法司法和公民守法四个方面去努力。
依法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更是“有法必依”的根本诠释。其内涵包括立法主体之行为均以法律为准绳;立法权的产生和行使均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均依法运行;脱离法律轨道的立法活动和行为,均要依法受到法律追究。
依法执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法必依”在执法过程中的首要根据。它要求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依法司法是“有法必依”贯穿于司法全过程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司法权,说明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授权范围行使司法权。此外,各级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殊和差别对待。
公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主要标志之一,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更是“有法必依”的价值取向。
胡功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有法必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要实现有法必依,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处理各种事务、特别是处理与公民、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时,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既要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照程序法的规定,不得滥用国家权力;其次要求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记者:实现有法必依,做到科学立法也很重要。
崔仕绣:要推进科学立法,可从立法方法、立法策略、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方面分别加以展开:
立法方法的科学性是实现科学立法的根本前提。立法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不可罔顾国情、超越现实,亦不可拘泥陈法、墨守成规。
立法策略的恰当性是实现科学立法的有效手段。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不断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不断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立法技术的可行性是实现科学立法的重要依托。立法技术是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逻辑严密、层次分明、内容详实的法律法规是科学立法的应有之义。
立法程序的公正性是实现科学立法的制度保障。一方面,要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另一方面,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胡功群: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科学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健全宪法实施与监督制度;二是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三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四是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总的来说,立法必须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同时,立法也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遵循立法工作规律,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
完善立法避免选择性执法
记者: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请问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崔仕绣:对于选择性执法,可从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寻找破解路径。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战略任务,这是从立法方面加强各个法律部门有机统一和相互协调。此外,还在于规范执法活动的始终。一方面,须遵守合法性、合理性及效率原则,执法主体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另一方面,须坚持“执法要求严格统一、执法行为规范合理、执法价值公正平等”,实现“有权有责、监督用权、违法追究”的良性执法生态。与此同时,还应在守法层面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学法用法协同推进。生活中出现的行人闯红灯、高铁霸座等问题,在反映民众规则意识淡薄的同时,更映射出“法不责众”和“投机取巧”等侥幸心理。
胡功群:选择性执法,是法治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是指执法主体对不同的管辖客体,刻意采取区别对待、有违执法公正的问题。
选择性执法始终具有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可能性,难以让秩序得到根本的维护。破除选择性执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二是加大对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制约;三是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全面监督机制;四是完善回避制度,减小执法者个人意志对选择性执法决定的作用力。使行政执法能以公益为取向,排除公益以外的执法者意志,降低选择性执法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