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工人在进行施工。傅建斌 摄
中新网1月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3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解释》针对近年来建筑市场的新变化、司法实践的新问题,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等问题作了规定。该《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