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张建华、周介铭、王幂生、杨跃、何嘉琪提起公诉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11日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张建华、周介铭、王幂生、杨跃、何嘉琪提起公诉。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张建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德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华利用担任山东省烟台市副市长、东营市市长、中共山东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师范大学原党委书记、校长周介铭(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介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幂生(副厅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幂生利用其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兴和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供他人使用;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副局长杨跃(副厅级)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东莞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何嘉琪(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嘉琪在担任东莞市委常委、秘书长,东莞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党组成员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