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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代表建议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时间:2019-01-17

央广网武汉1月17日消息(记者王志刚 左艾甫)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老师们不再举“戒尺”了,因为风险太大。面对学生,一些教师只授知识,而不敢管学生了。

针对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以及“校闹”现象,湖北省人大代表、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建议尽快制定相关条例,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比如罚站、面壁等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导致教师对学生罚站不敢罚久,批评不敢说重,这是不少中小学教师的普遍反映。因此出现了一些教师只授知识,而不敢管、不愿管学生的现象。湖北省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议尽快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

他说:“现在再不提出来,实际上对学生的发展是不利的。教师是按照国家的要求来培养教育学生的,这是他的职责所在。”

周洪宇指出,近年来教育“惩戒权”和“校闹”事件,折射的是在目前中小学教育管理中缺乏法律规章制度,学生犯错教师没有法律赋予的“惩戒权”,导致教师不敢管成为普遍现象。

他认为,不管是“校闹”还是社会上出现的“医闹”,都是一种漠视法律、漠视规则的表现。而我们的教育是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用法治思维去处理这些事情,形成一种法律的机制,所以该用的就要用。

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行使“惩戒权”,既是老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老师的责任和义务。但也有学生家长担心,“惩戒权”会不会成为一些老师体罚学生的借口呢?

有学生家长表示:“我听到这个词,第一反应作为家长当然是赞成的,对于小孩的教育老师要有一定的惩罚也好、小教育也好,还是我们所希望的,但是我们有个担心,这个‘惩戒权’怎么来掌握尺度?”

对此,周洪宇认为,“惩戒权”是很好确定其边界的。“赋予教师拥有教育的‘惩戒权’,但它决不能成为体罚学生的借口,这里面就要明确什么是教育的‘惩戒权’,边界在哪里,哪些是教育惩戒的内容和形式,哪些不属于,不能过度。明确了边界才有助于消除家长的担忧。”周洪宇说。

早在2017年初,山东青岛率先在全国实施《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王洪琪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惩戒是教育的重要内容形式,是学校维护正常校风校纪和管理的重要保障。主要目的是通过惩戒让学生认识错误,纠正错误,本质上同激励、表扬等方式是一样的。

王洪琪强调,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至少要遵守以下几点原则:一是目的正当,教育惩戒是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二是教育为主,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三是措施合理,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四是程序合法。

周洪宇建议,应当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融入中小学教育活动中,要从教育的规律出发,创新学校治理机制,一定的“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和维护教师尊严、并且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

周洪宇说:“什么是教育‘惩戒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运用,一切要通过法律来把它明细化,明确政府、社会、学校、学生、家长、教师各方的权责,要依法建立一个教育的保障机制和安全联动机制,最终那就是要维护我们的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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