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昨天(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的《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向社会发布,旨在有效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促进诉讼调解对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商会调解的优势是什么?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找商会调解?调解和诉讼如何衔接?对此,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接受央广专访,进行了解读。
热点一:商会调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有什么优势?
工商联所属商会是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主管理的社会组织。胡仕浩告诉记者,最高法与全国工商联多年来一直在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2012年,双方共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课题研究。2013年,双方共同部署在全国16个省、21家单位开展了商会调解试点。
试点期间,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电缆公司诉安防设备公司的电缆货款纠纷案。
胡仕浩说:“因为标的不大,法院将纠纷导诉到商会调解中心,经过几轮电话调解就达成了协议。安防公司先支付了一半的货款,法院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保证剩余货款如不自动履行就能强制执行。十多天就化解了矛盾纠纷,起到了省时、省事、省钱、公正、高效、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云南省工商联法律维权处处长马红征曾在云南首批8家商会人民调解组织成立时接受云南电视台采访,她当时分析:“在商会内部,他们对自己的会员企业比较熟悉,会员企业也比较信任商会,通过他们自己调解,效果比法院的调解要好得多,体现了一种便捷性,很及时。”
目前,各级工商联组织共3400多家,所属商会组织4.7万个,工商联系统各类商会调解组织约1520家。胡仕浩分析,工商联所属商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具有制度优势。《意见》要求各级工商联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
热点二:什么样的纠纷可以找商会调解?
《意见》明确了商会调解范围,指出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据胡仕浩介绍,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涉及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浙江省诸暨市司法局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成立总商会、江西商会等商会人民调解组织,至2018年11月22日,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64件,成功调解261件,调解成功率98.9%,涉案金额达1598.88万元。正如诸暨市江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蒋兵在接受诸暨电视台采访时所说:“江西商会诸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是江西人在诸暨找到一个化解矛盾的‘家’,实际上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创新的一种模式。”
热点三:调解和诉讼如何衔接?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为商会调解提供工作场所。
胡仕浩表示,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
除了线下调解,还要积极推进在线调解。
胡仕浩指出,有条件的要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在线确认,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研判纠纷类型特点、规律和问题,为更好地推进商会调解、做好纠纷预防提供数据支撑。
《意见》鼓励商会发挥职能优势,引导民营企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推动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促进产权平等保护,进一步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