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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个体工商户无证加工肉制品被罚74万余元

时间:2020-11-05 20:04:00

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个体工商户黄某林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货值金额为46523元,违法所得为5400元,近日被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处以行政罚款744368元。   

2019年11月25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黄某林在位于北碚区蔡家岗镇嘉运大道99号无证生产加工肉制品,且其冻库中存放有其生产的过期食品。该局执法人员当即对黄某林的冻库及车间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黄某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库房中有大量泡椒凤爪等成品及包装袋等原材料,同时在其经营的冻库中发现了过期的香辣猪蹄和君芝友秘制猪蹄。

经查,黄某林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受重庆丰麒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健多源食品有限公司、重庆美铭香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为上述3家公司生产泡椒凤爪等预包装食品,上述3家公司实际由赵某一人在经营。黄某林和赵某约定的加工费为5000元/吨,生产量为成品4吨,总价为2万元。赵某将定金5400元支付到黄某林员工张某的私人账户。

经核实,黄某林受委托生产商品的货值为28980元,其代加工生产的原材料等均由委托方提供,因此黄某林生产这一部分货物的违法所得为5400元。

另外,黄某林自产自销的标称有“重庆君涵食品有限公司”及“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预包装食品货值为17543元。他生产经营的香辣猪蹄、君芝友秘制猪蹄均已超过保质期,香辣猪蹄数量为50袋、君芝友秘制猪蹄数量为40袋,两种商品售价均为45元/袋,因上述自产商品尚未销售出去,因此这一部分商品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黄某林生产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46523元,违法所得为5400元。

北碚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许可再从事生产,黄某林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近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对黄某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上述21种预包装食品(除香辣猪蹄和君芝友秘制猪蹄)共计7062包;没收冻库中的原材料凤爪210公斤和毛肚442公斤;没收印有“重庆君函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的预包装食品包装袋;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 处罚款74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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