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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四部门要求 确保电费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

时间:2020-10-27 17:19:00

中国消费者报南昌讯(记者朱海)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10月2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向全省各转供电主体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将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要求各转供电主体严格按照国家和该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切实规范转供电电费执收行为,打通降价政策“最后一公里”,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告知书》称,2018年以来,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江西省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7月1日共5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金额分别为每千瓦时1.6分、1.81分、4.64分、1.93分和4.93分,累计降低每千瓦时14.91分。今年以来,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自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能耗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该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及时足额传导历次降价红利,不得截留。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计收电费,转供电主体自身用电不得由其它终端用户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可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服务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已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各转供电主体要对照政策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费执收,不得违规加价。

《告知书》强调,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和该省出台的工商业电价降价和优惠政策,以及转供电价格清理规范政策,立即开展收取电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对于降价政策未执行到位的,要进行清退,确保政策落地,及时足额传导降价红利。落实政策方面遇到问题的,可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企业咨询。各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应于11月15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包括涉及转供的终端用户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当前电价水平、有无其他服务费、已清退电费金额等基本信息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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