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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广东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

时间:2020-09-24 14:54:00

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陈晓莹 记者李青山)9月22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在江门举办“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

据了解,本次大讲堂活动采用线下线上同步进行。在讲堂上,执法办案人员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从案件基本事实、法律适用、处罚结果、警示意义等多方面,分别对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聚煌通信器材店混淆案等12个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讲解。案例类型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商业诋毁、不正当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和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等7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讲堂上,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宗杰、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艳嫔、广州市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庭长赖广鑫等专家学者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案件在调查取证、定性处罚等方面的方式方法和显著特点,展现了广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权益良好的执法形象。

据悉,举办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大讲堂活动,是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前工作实际,面向系统内外采取的一项提升反不正当竞争能力和开展普法宣传相结合的创新举措。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广东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主动作为,真抓实干,抓紧抓好抓出实效;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办力度,以查办案件推进执法,以查办案件带动普法,以查办案件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强行业规范,落实行业协会和相关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真正实现“查办一个案子,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宣传,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和行政执法成果,以执法带动普法,以普法促进执法。

12个案例概况

1.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聚煌通信器材店混淆案。当事人未经授权,在显著位置使用有一定影响的中国移动公司的相关标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市场混淆行为,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广东巴蒂米澜智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混淆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的市场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3.广州弘康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广州弘康医药有限公司以讲课费名义向医生支付贿赂款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旧反法),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第二十二22条(旧反法)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4.上海吉盛伟邦环球家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当事人在开业促销过程中举办跨年度抽奖活动,存在3个奖项的奖品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长飞通信有限公司混淆和商业贿赂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造成混淆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罚款166638.56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反不正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作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028元的行政处罚。

6.珠海蓝琴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虚假宣传其商品房性质为公寓、住宅,具备“商住两用”的功能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7.深圳徕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8.佛山市裕金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当事人在展厅内对自营品牌与竞品进行比较时使用误导性用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

9.深圳市素瑕化妆品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当事人虚构交易,刷单炒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作出罚款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赣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从事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强迫用户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11.佛山市南海区曼绿日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的性能和功能作与实际不符的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梅州市梅江区某保健品店虚假宣传案。当事人对其经销的保健食品进行夸大用途,虚构治疗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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