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马永岗 记者徐文智)2020年12月15日,消费者肖某(化名)在陕西省富平县某楼盘购买房屋时签订了《楼盘项目房产认购书》,并通过微信支付定金1万元整。双方约定于2020年12月22日缴纳首付款。随后,消费者在售楼部发现自己看中的房子已被销售了。该售楼部业务员建议消费者买其他楼层,但消费者不同意,认为侵害了自己权益。在双方协商退款事宜中,消费者认为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违约方需双倍返还定金。该公司售楼人员坚持只退还定金。无奈之下,消费者肖某投诉于陕西省富平县消保委,请求予以调解。
接诉后,富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最终确认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该公司辩称,当时确实是和消费者签订了《项目房产认购书》,但是肖某当时只是把定金交给了销售人员,这一笔款项并未进入公司的账户,没有公司所出具的正式票据,所以不能按约定的进行赔偿。最终消保委发出投诉意见函,并向相关人员宣传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该公司也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并最终同意赔付消费者肖某违约金3000元整。
富平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要及时向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等,并完好无损保管。特别是在现在电子支付发达的时代,避免销售人员收取,但并未进入公司账户的意外发生。当签订的书面合同主要事项(如时间、款项、数量、规格等)发生变更的,请予以书面确认,而不仅仅是口头约定,以免在后续争议产生后难以有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