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黄慧 记者薛庆元)提及相亲,因婚介公司能够直接线下约见、且有实体店保障等,逐渐成为许多消费者的选择。然而,江苏常州的王女士在成为常州某婚介公司的会员后,却有了一段糟心经历。
据王女士介绍,2019年年初,她与常州某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了6000元会员费,按照王女士对于学历、年龄、收入等要求,工作人员承诺优秀男士很多,可以随时见面。随后,王女士收到短信提示,婚介公司为其提供12次的服务,这与之前的承诺相差甚远。之后,王女士陆续与几位男士见面,无一符合要求,甚至还有已婚已育的男士前来充数。
于是,王女士要求退费,而商家拿出之前的合同表示费用不退。此时,王女士才发现,制式合同上商家还手写补充了很多关于限制退会退款的条款,其中就有一条: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其他非乙方原因,甲方要求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眼看退费无果,王女士将该婚介公司投诉到了常州市消保委。
常州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商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工作人员指出,合同上的手写条款免除了商家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于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另外,婚介公司没有按照王女士的要求进行推荐,甚至安排已婚已育的男士充数,属于违约行为。经调解,商家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退还了王女士3000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公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介绍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采取强迫、欺诈、误导等手段进行中介服务。该婚庆公司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合同约定,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理应承担相关责任。
在此,常州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受婚介服务时,要把自己的要求详细写入合同,加入会员前要明确服务周期的时长,约见的次数及频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约见,服务周期是否可以顺延等,对于婚介失败的处理方案,都应提前协商约定并写入合同中,防患于未然,商家在此过程中要对每次约见对象身份的真实性负责。此外,消费者要尽量选择证照齐全、规模较大、较正规的婚介机构,可以提前通过其他途径,例如网络、熟人咨询等方式了解所选机构的服务、信用度及其他相关信息,切勿轻信广告宣传,陷入“富商”“海归”等虚假信息诱惑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