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史晔 记者薛庆元)装修新房本应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由于部分装潢公司在进行装修设计时“疏忽”,漏掉一些关键“部件”,也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装修问题。
今年,消费者林先生于南通如皋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且装修刚完工不久。3月下旬由于阳台上连接洗衣机的水管断裂漏水,导致家中装潢、家具受水浸泡并造成经济损失(按重置价格估算)达到16.24万元。消费者遂与出售并负责安装水管的经销商联系,要求赔偿遭拒,协商无果后投诉至江苏省南通如皋市消费者协会。
如皋市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经销商了解核实情况,经销商对投诉事实无异议,有意向承担责任,但对消费者要求的巨额赔偿无法满足,并提供了发生断裂的水管套装供货商的详细信息及联系方式。
工作人员遂与供货商取得联系,供货商承认供货事实并提供货源生产商信息,同时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后工作人员在消费者家实地查看时发现阳台没有安装地漏,未安装地漏致使排水不及时也是导致水管漏水致损的原因之一,根据《住宅设计规范》之规定“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负责该房设计装潢的装潢公司应就设计缺少阳台地漏的瑕疵承担责任。
本着引导三个责任方共同赔偿消费者的解决思路,工作人员从明确事实、分析责任、确定赔偿金额等方面对各涉案经营者进行约谈,把出现问题的洗衣机水管的经销商和供货商作为首要赔偿对象,该两方最终共承担12.18万元的经济赔偿,负责装潢的装潢公司承担1万元的经济赔偿。消费者表示十分满意。
点评
多方侵权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次投诉中消费者的家具、装潢因水浸泡致损16万,其修理、更换等基础已经不存在,消费者要求针对损害进行赔偿合法合理。
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另我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次投诉中因洗衣机的水管断裂漏水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水管的销售商应当赔偿损失;受害人财产损失是因为水管的销售商、供货商、装潢公司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