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沙银昌 刘军 记者薛庆元)除草剂,是广大农民消费者必不可少的常用商品,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造成不小的损失。最近,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消协就受理了一起消费纠纷,农户称商家将适用于大豆田的除草剂推荐给自己在菊花田使用,造成部分菊花枯死。
使用商家推荐除草剂致三成菊花枯死
7月25日,射阳县68岁农民万广桂到射阳新合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门市(以下简称农药门市)询问打菊花田里的草用什么除草剂。门市营业员告知可用氟磺胺草醚除草剂,万广桂当场买了12袋,每袋4元,共48元。营业员告诉万广桂,每一桶水兑一袋氟磺胺草醚除草剂喷施。万广桂回家后,就按营业员说的用量配兑除草剂在菊花田进行喷施。
事隔两天,万广桂发现种植的4亩菊花中有30%左右枯死,万广桂找到农药门市,门市技术员说:“没有事,过几天菊花就恢复正常。”8月2日,万广桂发现菊花还是枯死,找农药门市理论,农药门市给了他120元补救药回去补救,然而,补救药补救后,枯死菊花仍然没有复活。
无奈的万广桂投诉至射阳县消协,要求农药门市赔偿菊花枯死的部分,30%左右约有1亩多地的菊花,至少赔偿8000元。
农户所购除草剂登记范围只在大豆田
接到万广桂投诉后,射阳县消协立即找农药门市负责人前来消协处理投诉。门市负责人表示:“确实氟磺胺草醚除草剂登记范围是在大豆田里,没有登记在菊花田里,但是,目前市场上没有打菊花田的专用除草剂,洋马镇种植菊花的农户基本上都在购买该除草剂打菊花田里的草,没有出现菊花枯死现象,万广桂是第一个菊花被氟磺胺草醚除草剂打死的农户,事发后免费给了万广桂补救药,补救药喷施后会使菊花恢复正常的,不影响产量,公司考虑客户至上的原则,主动承担一定的责任,给万广桂千把块钱的补偿费。”
对此,射阳县消协认为,氟磺胺草醚除草剂登记范围是在大豆田里,万广桂没有看说明书就使用该除草剂存在过错;农药门市光凭洋马镇种植菊花的农户使用该除草剂没有出现问题,宣传该除草剂能在菊花田里使用是错误的,毕竟该除草剂没有登记在菊花田,农药门市提出给予万广桂补偿费确实太少,目前枯死菊花有30%左右,约1亩多地的菊花,价值8000元。
商家最终补偿农户4000元
针对上述投诉问题,射阳县消协分析指出,万广桂没有按照氟磺胺草醚除草剂农药标注的使用范围来用,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规定,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
但是,作为农药经营的经营者农药门市,在万广桂询问打菊花田里的草用什么除草剂时,农药门市营业员直接告诉万广桂使用氟磺胺草醚除草剂可以除去菊花地里的草,农药门市营业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氟磺胺草醚除草剂的使用范围登记在大豆田里,而没有登记在菊花田里,农药门市营业员属于典型的误导消费者行为。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经营者的行为”规定,农药门市营业员将登记在大豆田里的除草剂销售给万广桂在菊花田里使用,属于农药门市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规定,农药门市营业员将登记在大豆田里的除草剂销售给万广桂在菊花田里使用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经射阳县消协沟通协调后,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各承担50%责任,由农药门市一次性补偿万广桂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