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最高检官网公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从顶层设计上堵塞预付式消费领域监管漏洞。商务部表示,推动适时修订《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压实地方责任,提升监管效能。最高检则表示,探索预付式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可能性。
预付式消费侵权乱象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越演越烈的顽疾。何以如此?不久前,广州法院总结预付式消费案件的特点指出,此类案件涉及行业范围广,争议焦点较集中;争议标的额较小,小额、简易程序适用率较高;涉诉当事人较多,群体性诉讼占一定比例。从中可以看出预付式消费侵权具有普遍性,“小而众”,不仅影响社会稳定,并且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却无法从根本解决问题。
预付式收费是先付费后服务的模式,付了费能否提供承诺的服务明显存在不确定性,是显性的信用风险。而且表面上看这是服务合同关系,但是这种服务往往是商家对应着万千消费者,“一对众”的格局就无限放大了内在的信用风险。而在履信制约方面,很多预付式消费的行业,特别是教育培训、健身、家政服务等跑路多发行业,经营场所多是租赁的,人员也是流动的,基本不具备善后的强制履信条件。
现在难点在于,仅仅立足于合同信用本身,靠司法维权诉讼兜底,导致制约的失软,原因在于追索守信的成本太高。这就不难理解,为何预付收费商家跑路越来越多,其原因绝非都是经营不善,如美发的跑路了,提供的纯手艺服务,哪来那么多亏损?显然,这种侵权具有相当的恶意性,并有负面激励效应。
所以,治理预付式消费乱象,重点并不在解决发生跑路后怎么办,关键还是如何防范跑路发生,或者准确地说防范“带钱跑路”的发生,这显然需要正视预付式消费内在信用风险,并真正牵住防控的牛鼻子。
越来越多地方开始对行业实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通过控制支付结算,掘出安全隔离墙。同理,如果将预付式消费引入到金融支付信用管理的渠道来规范,显然较合同诉讼更主动,也比单纯行政管控更有操作性。如禁止商家单独收取消费者的预付费,必须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或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由第三金融机构对商家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约束和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细化支付结算管理,并为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提供保障,通过信用管理的市场化服务,为预付式消费创造良币驱劣的健康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