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四川省通江县发布的 《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引发争议。公约规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饮服务单位坚持按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施”。不少网友认为,这不是在提倡节约,而是在提倡餐饮涨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设置最低消费,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涉嫌强制消费者过度消费,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在各地倡导反对餐饮浪费的行动中,湖北、深圳等地通过地方立法,明确 “餐饮经营者应当节约资源,反对浪费,不得设置最低消费”等规定。四川省通江县的这一公约却反其道而行之,与提倡节约的精神背道而驰,理应及时整改。消费者也应该坚决抵制,有关部门及群众更应该加强监督。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还消费者一个公平、明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