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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旅游消费者评价权

时间:2020-09-14 08:24:00

据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消息,《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对其产品和服务的评价,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在线旅游经营平台纷纷开通用户评价功能。但有些在线旅游经营者在商业利益驱动下,对消费者的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人为设置障碍,以好评返现甚至威逼利诱的方式阻止消费者发布“差评”,甚至“公关”电商平台,直接屏蔽、删除“差评”。

消费者的评价权是法律赋予的,受到法律保护。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评价权,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而对旅游服务进行评价,打出“好评”“中评”“差评”,都是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体现。《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八十一条还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整治和遏制在线旅游平台“刷好评”“删差评”乱象,一方面需要法律长出“牙齿”,监管部门严格执法,对误导、引诱、替代或者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发挥监管威力。另一方面,在线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电商平台经营者要自觉自律,清醒认识到“刷好评”“删差评”只是自欺欺人,只有在服务和品质上多用心,才能赢得更多游客的青睐。尊重和保护旅游消费者的评价权,才能让旅游企业更多地认识到自己服务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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