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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12项举措稳定扩大汽车消费

时间:2020-10-10 13:54:00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10月9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该省印发《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用12大举措促进湖北省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措施》明确,今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消费者购买湖北省内企业生产并在湖北省内销售、省内上牌落户的乘用车,按销售价格的3%给予补贴。

省内购车按销售价格3%给予补贴。在乘用车购置补贴方面,对消费者(含经营性单位)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购买湖北省内企业生产并在湖北省内销售、省内上牌落户的乘用车,按销售价格(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的3%给予补贴,省级与汽车生产所在市县财政各分担一半。

《通知》明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将延续至2022年底,平缓2020年至2022年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及时拨付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为简化购车交易环节,消费者在4S店可直接办理机动车登记上牌业务,采取免填表、免复印、免提交、免拓印等“四个减免”措施,实施“一证办”“一窗办”。

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并给予财政支持。《通知》指出要加大汽车营销促销力度,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国际展会,提升湖北省汽车及零部件的知名度和认可度,开展线上直播等多渠道营销促销。同时,加大政府采购力度,依法依规将湖北省内生产的公共服务领域用车纳入协议供货范围、加入各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小型客车、专用车辆、载货汽车(含自卸汽车)获得相关认证机构颁发的环境标识产品认证证书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并加快更新城市公共领域用车,鼓励各地加大新能源汽车运营支持力度。

在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方面,轻型汽车(总质量不超过3.5吨)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湖北省内销售和注册登记。

销售旧车减按销售额0.5%征收增值税。《措施》鼓励培育特色消费市场,统筹规划建设旅居车(房车)停车设施和营地,发展长租、短租、分时租赁等多种租赁模式,构建多元化汽车消费体系。建立二手车联网核查制度,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同时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收销售额0.5%的增值税。

为提升城市停车管理,加快已有停车设施升级改造,推动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增加车位供给。在城市中心区的餐饮、商超等场所周边道路增加泊位,延长高峰时段允许停车时限。在不影响安全通行条件下,允许城市非严管路段夜间停放车辆(当日19时至次日7时)。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与周边居民小区建立停车设施昼夜错峰使用调配机制,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经销企业的信贷支持,不得对汽车经销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延长还款期限,简化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适当降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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