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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改造噪音污染严重 房东被判退还部分租金

时间:2020-09-18 14:19:0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蒋慧 记者任震宇)在北京市工作的曹某在市区租住了一套房屋,在租赁期内小区整体维修改造。饱受噪音苦恼的曹某起诉房屋所有权人某公司,主张噪音对其正常居住造成影响,要求退还租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噪音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支持了曹某要求退还部分租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据了解,来北京打工的曹某在网上看到了某公司的房屋出租信息后,与该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涉案房屋。承租期间,房屋所在楼宇进行维修改造,工期为6个月。楼宇维修改造过程中产生噪音,吵得曹某寝食难安。曹某立即向该公司提出异议,但双方未能就合同解除和退还租金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工作繁忙且经济条件受限,曹某居住在房屋内直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深受噪音折磨的曹某立即搬离了房屋。曹某深感自身居住权益受到侵害,多次与某公司交涉沟通,均未取得满意结果。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区噪音持续了5个月,严重影响其正常居住生活,要求该公司退还5个月的租金,共计1.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区改造的噪音已超出通常标准且影响了曹某的正常居住,但考虑到曹某起诉主张要求退还的租金过高,予以酌减,判决某公司退还曹某房屋租金5000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曹某无权要求减免租金,提起上诉,要求驳回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通常标准,用于租赁的房屋应当能保证租户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音强弱等都需要达到合格标准,不能对租户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经查明,涉案房屋在租赁期间进行了包括系统性的全面改造维修。众所周知,楼宇在进行上述系统施工改造过程中势必会产生较大的噪音,对租户的日常生活起居等造成负面影响,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反驳上述事实。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宏宇表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出租房屋质量(空气、噪音的标准)等内容达成约定,房屋质量也应当按照通常标准进行确定。按照通常标准,用于租赁的房屋应当能保证租户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噪音强弱等都需要达到合格标准,不能对租户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如果房屋无法达标,可认定房屋居住质量不符合约定,出租人构成违约,租户可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退还租金。若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有噪音问题,如果噪音不严重,租户可以自行采取措施(如塞耳塞)或要求房东做一些隔音措施(如安装隔音墙、隔音玻璃)等。如噪音严重到影响日常起居生活的,租户可以多搜集一些与噪音污染相关的证据(如录音、录像),与房东协商退还部分租金或退租。如果无法协调解决,租户可选择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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