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讯(记者 聂国春)人民银行1月21日发布通报称,2020年四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6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500元至50万元不等。
被处罚的16家单位主要为公园景区、公共服务机构、停车场、保险公司等,分别是:北京爱康国宾酒仙桥门诊部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天津杨柳青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北京市分公司北纬路营业部、中国大地财险保定中心支公司、大同市有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御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余杭超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杭州跨湖桥景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阜阳旭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优优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险雅安中心支公司、柞水终南山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顺泊停车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新华保险阿克苏中心支公司。
据了解,2020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以服务消费、畅通支付流通环境、保障民生为目标导向,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指引公告,加强规范引导,并深入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集中整治。
“上述被处罚单位或法律意识淡薄、或服务意识不强、或基于商业目的,张贴‘拒收现金’标示牌,以‘无接触’‘上级要求’等为由,在有人值守且完全具备现金收取条件下拒收现金。”人民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阶段,人民银行将坚持宣传引导与严肃惩治相结合,持续深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核查相关线索,对核实为拒收现金的行为依法处罚并予以曝光,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民银行同时呼吁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诚信经营、尊重公众支付选择权,提升服务,共同打造现金和谐流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