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医保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布重庆市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首批9项“互联网+”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报销。
重庆首批“互联网+医疗服务”有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远程监测3个类别共9个项目,即互联网复诊费、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 远程心电监测、远程起搏器监测、远程除颤器监测、远程胎心监测。
《通知》明确将停用“远程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3)和“远程家庭胎心监护”(A311201066)两个项目。根据《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中,“远程会诊”“远程家庭胎心监护”属于远程医疗服务,也属于“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范畴。本次发布的“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 代替 “远程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3),同时“远程胎心监测”代替“远程家庭胎心监护”(A311201066)。因此,从《通知》执行日起,全市所有医疗机构不得再用“远程会诊”(项目编码111000003)和“远程家庭胎心监护”(项目编码A311201066)向患者收费。
据介绍,本次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除“互联网复诊费”按医疗机构级别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标准外,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均为二级医院价格标准,三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增加10%执行;一级医院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5%执行,其他医疗机构按二级医院的价格标准降低10%执行。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可下浮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通知》规定,远程会诊类“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单学科会诊、远程多学科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4个项目,由邀请方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患者收取费用。受邀方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会诊人员为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通知》指出,为促进重庆“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方便群众快捷就医的需要,本次制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均纳入医保报销。其中,互联网复诊费、远程胎心监测2个项目纳入医保甲类,其余7个项目纳入医保乙类。在医保报销政策上,“互联网复诊费”与线下医疗服务项目“普通门诊诊察费”的医保政策保持一致,即实行统一的结算标准和定额报销标准:三级医院10元、二级医院7元、一级医院5元。远程胎心监测等8个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公布的政府指导价为准,按照重庆现行的甲类、乙类项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互联网复诊费”的医保报销,限纳入重庆定点的互联网医院执行。“远程会诊”“远程监测”的医保报销,纳入重庆取得互联网诊疗活动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定点的互联网医院)执行。
《通知》规定上述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应以合法合规、知情同意为前提,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须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计价说明等内容,切实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应在网络诊疗平台、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和价格及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无偿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的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