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 11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官方微信推文指出,“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此,备受市场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尘埃落定。
今年9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瓯海法院)披露了一份判决文书。判决书显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主张按约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其总和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保护限度。据此,瓯海法院判令洪某应向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当时为15.4%)。
该判决书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不过,判决书甫一公布即受到多名金融业人士的质疑: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界定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不应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而上述判决则意味着金融机构或将受到约束。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出上诉。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同时,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基于此,温州中院表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二审依法予以支持。“本次终审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可以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指出,温州中院的判决打破了窠臼,直接表明金融借贷归金融借贷,民间借贷归民间借贷,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司法保护的程度也不同。从现在的判决结果看,在明年《民法典》生效之前,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基本就稳定在24%了,不会有较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