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2020年8月26日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8月31日全文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法律专家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通过《条例》,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实现救济,创业失败者有机会东山再起。
那么,《条例》将怎样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恶意欠费的人是否可以利用个人破产来逃避债务呢?《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破产三年可免债
根据《条例》第二条,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因此,由于消费、经营或者对企业进行个人担保而过度负债的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企业主等),原则上均有可能适用个人破产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池伟宏律师说。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管理人业务团队负责人蒋阳兵则指出,这一条也明确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适用个人破产。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还明确了个人破产可采取三种方式: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池伟宏律师表示,这三种程序有很大不同。重整要求债务人有可预期收入,破产清算与和解均无此要求。重整仅能由债务人申请,而破产清算与和解均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未规定宣告破产之前的期限,但明确宣告破产之日起三年内为考察期,最长可至五年。重整期限则不超过六个月,而和解程序未规定裁定和解与委托和解的期限,委托和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此外,上述三种程序的通过条件和免除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也各不相同。
申请破产后,是否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将用来还债呢?《条例》为债务人保留了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20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高消费将被限制
个人申请破产后就可以轻松“解脱”了吗?根据《条例》,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条例》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后不得乘坐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不得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或者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同时,申请破产后,债务人也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职位。此外,债务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免责制度是个人破产程序的核心制度。如果债务人违反相关行为限制的规定,将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池伟宏说。
用“组合拳”打击老赖
不少人困惑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是否意味着个人可以欠债不还?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为此,《条例》规定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同时,人民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或者债务人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此外,债务人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蒋阳兵认为,《条例》通过规定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因此,个人破产制度并非“老赖”们的避风港。
记者注意到,《条例》虽然可以为个人债务松绑,但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退出途径——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不过,为了防止滥用,《条例》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才可以提出申请。
落地仍需制度配套
明年3月份,《条例》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落在实处?
在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卢林律师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难点在于财产查询。随着个人财产分布越来越多元化,比如存在家族信托、存款放到境外的情况,一些自然人的财产流动、收入申报还不够清晰,财产查明核实难度很大。
池伟宏也认为《条例》对债务人的财产的获知很大程度来自于债务人自主自觉的申报,对未如实申报部分,如虚拟货币等形式的财产,很难以法律强制手段得知,这可能会给一些逃废债的债务人以可乘之机。
“此外,在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可能会涉及一些实践操作的问题,比如跨区域财产追索,深圳之外执行的法律认可问题等。”卢林认为,《条例》本身只有100多项条款,不能完全涵盖一些问题,因此需要配套出台实施细则,使个人破产条例能够落地,具有可操作性。
●记者手记
推广个人破产制度须补齐信用体系短板
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确保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保护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同时,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严惩。
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处处以诚信来衡量债务人是否能获得破产救济。例如,在谁有资格申请破产上,过度消费或违法经营的债务人,申请将不予受理。申请破产后,要求债务人主动申请各项财产,并建立破产登记制度。债务人如果隐匿或者非法转移财产,将被取消免除债务。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记者看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会倒逼整个社会切实珍视诚信,从而让诚信在社会系统中成为“流通货币”,让信用记录成为个人重要的“经济身份证”。
不过,个人信用体系正是目前个人破产制度较突出的短板。虽然我国已建立了覆盖10亿自然人的央行个人征信体系,但对个人信用的全社会综合管理体系仍然有欠缺,对失信人的经济管理和行政管制仍然不够全面。因此,如果要在全国推广个人破产制度,就必须尽快补齐个人信用体系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