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线上经济:业态创新与科学监管”年会在京召开,政产学研各界嘉宾围绕网络营商环境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竞争政策、新类型电商的合规发展等问题展开讨论,共同探讨如何建构一个科学有效的电商规制体系。
在互联网竞争政策分论坛上,北京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表示,平台责任是适应平台在社会生产中角色的多层次责任。平台在数字社会生产中获得了过多的特权,所以给平台施加公法责任或者私法责任,对平台在数据生产中产生的权力进行纠偏。“平台不能再躲在技术面纱后面绕开监管。”张凌寒强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表示,当下正是互联网市场发展但又不稳定的时期,因此产生了很多新的需要关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新兴大型互联网企业身上,比如隐私保护、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保护等方面。“随着产业的逐渐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反垄断法》关注的竞争性目标必然和特定的独立管制的目标会逐渐明确地分野。展望未来,对互联网领域的规制应当会逐渐分离成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张江莉如是说。
近年来,随着我国平台经济持续繁荣,一批电商平台企业迅速发展。在这些平台上,大量经营者入驻,并依托于平台开展经营活动。但是有些电商平台为了巩固竞争优势,限制甚至强迫平台内的一些商家只能与自己开展交易,不能到其他平台上经营,不仅损害了商家利益,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更不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梦饷集团法务总监刘娜表示,“二选一”违规竞争表面是大平台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实受伤害最深的是那些没有保护能力的中小商家。“二选一”不仅压榨了商家的渠道选择权利,也漠视了商家多渠道多平台发展意愿,同时还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阻碍了行业的发展。刘娜认为,很多行业在自主发展过程中主要依托行业主体角色的成长,“二选一”行为通过打击别的平台制造一家独大的垄断局面,阻碍了其他平台的健康发展,使得整个行业生态恶化。
然而,类似“二选一”的违规竞争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每逢电商大促的重要节点,“二选一”便又被提及。
对于电商行业出现的“二选一”问题,京东研究院李丽梳理到了包括要求商家退店、不允许参加促销活动、要求商品下架、限制商品价格等“二选一”具体表现形式。她表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完善市场经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促进行业持续稳定发展,就要持续纠正不规范行为,最终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针对目前的互联网竞争政策,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表示,我国现有法律包括政策框架体系,为解决互联网竞争问题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思路,市场监管总局对于该领域的监管职能已比较全面,包含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在内。同时,监管部门从过去的不同部门联合执法,转变为监管总局内各司局之间的内部协调,在降低监管成本的同时提高了监管效率,为解决互联网竞争提供了有力监管保障。(王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