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是最高法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共11条,涵盖了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其中,第二条关于平台开展自营业务的认定、第六条关于通知人是否具有“恶意”的认定等,旨在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则是通过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
同日,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批复”是最高法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定的一种司法解释。
这份批复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上述两份司法文件,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将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