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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室销售假药 经营者被判3倍赔偿

时间:2020-09-18 14:19:00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尹训银)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药案。法院判决,卫生室经营者赵某销售假药,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销售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经过

庭审查明,赵某在平阴县城经营一家卫生室。自2017年起,赵某在明知供货方不能提供“药品随货同行单、发票、检验报告”等手续和资质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仍在肖某(已另案判刑)处,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标识为青海制药厂生产的“复方甘草片”,总价5万余元,用于感冒、咳嗽等患者的配药辅助治疗,从中获利6900元。经检验,上述“复方甘草片”系假药。

对于赵某的行为,检察机关除提起刑事公诉外,认为赵某的行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元,其非法所得6900元,依法没收。赵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在市级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6563元。

律师说法

山东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玉军表示,赵某销售假药的行为符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理应对其做出刑事处罚,他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其应当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该案的审理在刑事、民事领域实现了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犯罪行的双重惩处。该案的刑事处罚措施及高额的赔偿金,提高了假药制售者的犯罪成本,减少了制假售假者再犯罪的可能,而责令其登报道歉,不仅安抚了消费者的心理更对其他违法者也起到了警示作用,达到了“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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