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孙燕明)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常态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对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缓解因病致贫、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应看到,受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制约,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不高,欺诈骗保问题普发频发,基金监管形势较为严峻。
通过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重点建立完善六项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多形式检查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并形成监管合力,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行按服务绩效付费;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加快推进医保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建立和完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应用,推进异地就医、购药即时结算,实现结算数据全部上线;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统筹地区及以上医疗保障和财政部门建立并不断完善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建立综合监管制度,建立并完善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推进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健全打击欺诈骗保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意见》对完善保障措施提出五项要求:强化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及规范保障,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建立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督检查能力保障,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严惩重罚欺诈骗保的单位和个人,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统筹推进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统筹地区监管职责,优化基金监管工作基础;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体系改革,规范诊疗行为,规范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不断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专项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