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2020年12月30日,福建省药监局公示一起行政处罚案。福建省龙海龙投医药有限公司因涉嫌向无证行医点提供药品,被福建省药监部门查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0年7月30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收到龙海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函》,通报原龙海市医药有限公司(2020年4月21日名称变更为龙海龙投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向无证行医点提供药品的线索。经查,从2017年3月26日至2019年11月16日期间,龙海龙投医药有限公司共销售18378元的药品给龙海市“胡医生儒馆”。而“胡医生儒医馆”从2015年至今,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有关行医、销售药品的资格证明。
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认定龙海龙投医药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无从重行政处罚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2020年12月21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做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