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月4日,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福建省晋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销售的淡豆豉不合格,被责令改正,并没收不合格批次药品及违法所得。
福建省晋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淡豆豉(批号181201)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检查”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18.44公斤,售价与进价的差价为105.84元。检查发现,晋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购进验收和资质审核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晋江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药监局厦门稽查办决定对该公司处理如下:责令改正;没收淡豆豉(批号181201)15.56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