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记者张文章)11月13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一起销售假药行政处罚案,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因销售外观性状和鉴别不符合规定的“小通草”,被认定属于销售假药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576.95元。
前不久,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收到《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相关材料中载明: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小通草”。经核查后,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于8月19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核实,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6月5日、6月21日从“江西和硕药业有限公司”购入“小通草”各3kg、5kg、10kg,批号分别为190201、190501、190601,购入金额合计3480元,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分别销往莆田市康健大药房有限公司等共计42家次,销售金额合计4355.5元。该公司接到被抽样单位电话反馈,告知上述3个批次“小通草”外观性状和鉴别不符合规定后,当天启动召回,共召回17家次,合计召回5.351kg,金额1282元,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0日将上述5.351kg中药饮片“小通草”分6次退回供应商,退回金额1043.45元。因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扣除退货款,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合计违法所得为576.95元。
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指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上述批次药品“小通草”应当认定为假药。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货渠道合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职责,收集了相应的资质材料、采购发票等,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有真实完整的记录。
11月9日,福建省药监局福州稽查办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规定,决定对福建宏海药业有限公司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76.95元。